她来自胡志明
劳动者的维权 反映人:张冰,男,系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电话:13809139567。2000年10月2012年8月期间,本人与渭南市华县国家税务局(现渭南市华州区税务局)建立劳动关系,受聘于该局办公室从事机关公务用车司机一职,薪资按月发放。现因渭南市华县国家税务局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致使我无法享受社会中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利益,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该单位负责人一直互相推诿扯皮,为维护本人合法利益,现将具体情况反映如下:1、我在渭南市华县国家税务局连续工作十二年,应当与该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却在此期间从未缴纳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渭南市华州区税务局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在与我建立劳动关系的12年间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2、渭南市华县国家税务局未向我作出任何通知,无故解除了和我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赔偿我相应的经济损失。2000.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我连续不间断地在该局从事机关公务用车司机一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自进入渭南市华州区税务局以来,连续工作了十二年,这期间单位为节约成本,规避法律责任,断断续续只跟我们签订过三、四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与渭南市华州区国家税务局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我之间的劳动关系。非因劳动者原因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年限及工资,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我本人是临时聘用人员,受制于国家机关单位,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真履职。离开单位后,也一直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每年都找相关的领导沟通处理此事,但单位均以年限已久,且国、地税合并后领导更换为由一直进行推托,至使本人维权事情进行至今也一直未妥善解决,没有明确答复。试问:单位合并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难道说国、地税合并后税收工作就停止了吗?很显然,没有,我们纳税人一直在履行着自己应尽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要求:1、渭南市华州区税务局及时足额补缴从2000年10月起至2012年8月本人的全部社会保险金和相关赔偿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立即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3、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按照本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希望上级部门能以劳动者为中心,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还劳动者一个公道!拿出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要行动,不是说出来就可以的。不要看工作单位,要看合同单位,很多政府机关和国企都是购买服务,第三方派遣的。自己先确认一下自己的合同和工资卡或者工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