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浪
请大家看看新任院长是如何办解决问题的 控告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袒护违法官掩盖事实真相 控告申诉书 控告申诉人:周诚志 身份证:420683197504107842 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六组 控告湖北省枣阳市法院院长杨明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袒护违法法官,掩盖事实真相。11月20日复查完全部卷宗,不给书面答复,硬要按10月18日凭空给出的结果作为复查后的答复。 事情经过 枣阳法院2006年琚兴国枉法裁判;2013年余清江枉法裁判;2013年李有保制作假的刑事判决书,伪造国家公文;原枣阳法院院长周俊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再三欺压欺骗多病儿童,践踏人权、蹂躏宪法,给一无所有的母子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申诉程序行不通,我无数次向各级相关权力机关反映,没有任何答复。 2018年9月5日枣阳法院受理我网上投诉,下午因无公章的刑事判决书在法院召开听证会。自杨院长7月接任首次接访(周二接访日)时我就要求调卷复查,院长答应组成专班复查,说民事案子转审监庭在核查,以后可能还要送审委会讨论。10月19日收到凭空给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我向院长要处理意见的依据,不理我,再次要求院长亲自复查卷、调看听证会现场录音录像,并提供刑事案子法院没作审前社会调查等程序。11月14日审监庭庭长说院长没说让民事案送审监庭,不知道案情。11月20院长说卷全部看完,我要复查结果,院长说就按之前的答复,不再需要证据,说以后再跑就要判刑我。 这就是一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法官复查完案子的答复。作为法院院长,本应以身作则,对亲自复查发现有错误的案件,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的三个文件的指导意见:“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工或重新作出处理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依照《关于建立涉法渉诉信访执法错误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二〉要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解决。〈四〉要以办理过程的公开,提高依法纠错的效果。”的规定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对假案根根法律程序应当依法重新开庭审理,以公开促公信。杨院长自身就没做到“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又怎能领导全院“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呢? 违法事实与依据 〈一〉10月18日作出的处理意见写“我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据的法条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证明?〔2006〕年判1162.5元/年和(2013)年判2234元/年的抚养费判决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的规定。〔2006〕年判决书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十九条“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写“一致认为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有效”依据的法条是什么?事实证据又是什么?听证会现场没有作任何讨论和询问,无公章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没有质证。对于个沒有法院公章、内容无依据、没有做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和日期同2013年的判决书相互矛盾、没有凉解书、案子将受害人撇开、15年的抚养费共18000元的缓刑判决书,仅仅依照内容和排版与所为的原件一致,就断定判决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种耻辱,是对法律的亵渎,任何复印机不可能有排出公章的功能。1、〔2013〕年刑事案本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2、内容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同时违反《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款的第7条“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3、判决书内容上写“武安勇于2013年7月11日将其小孩至18周岁(15年)的抚养费及一次性付周诚志生活困难扶助费共21000元交付本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21000元去掉3000元的扶助费,还有18000元15年÷12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月(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足以证明法官变相支持武安勇遗弃多病儿子的犯罪行为。4、综上原法院院长周俊庆、刑事庭长李有保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我不放弃维权,多次遭西城政府伙同公安暴力镇压,2017年5月5日在家给孩子看病时,西城张文广、高勇军伙同公安雇佣黑社会人员绑架我,多次非法拘禁长达7个多月,至使多病孩子流落街头,被迫多次失学。 作为枣阳法院院长,一个有着高等学历的法官,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之便制作的假案、错案,复查完全部卷宗,对案件的定性应该是一目了然。本应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的指导意见秉公办理,却不公开事实真相,不给书面答复,不作为乱、乱作为,欺骗党中央,欺骗习。 恳请中央、国务院、纪委监委、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检第二巡视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公安部扫黑除恶办、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枣阳法院再三枉法裁判、制作假的刑事判决书,伪造国家公文、欺压欺骗妇女儿童、破坏宪法、违背公德的典型案例实地彻查,严肃处理,彰显法律的尊严!让枣阳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此致: 控告申诉人:周诚志 电话:18371032461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