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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静静”百变成蝶,投资夏邑蒙受缧绁之祸(转载) 编者按:项目投融资与创业者人身财产权利保护,是产业规模扩张、生死蝶变的发展必需与必然。在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如何建设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产权保护与投融资的法制秩序,关系着全民创业环境的深化改革。 据夏邑县公安局对耿静刑事立案卷宗显示:是袁某2014年12月2日通过上门报案控告耿静的。另据夏邑县法院(2018)豫1426刑初363号判决书显示:夏邑县财政局干部高某,2014年4月以来就帮助其丈夫袁某涉足民间金融市场。在业务方面,高袁夫妇与耿静纠纷始于2014年67月。高某2014年12月1日在家中、2日在中部集团二楼召开会议,统一口径决定让谁“进监狱”问题,并再三请参会人隐瞒真相:“我叫我叔叔赵(找)梁书记说情。”至今为止,人们不知道高某的叔叔以及含有“梁”字的书记是否干预了司法工作。但是好人入狱,却告状无门,实在是令人费解!尤其令人匪夷所思但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依据的主要鉴定是夏邑县公安机关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存有诸多错漏与自相矛盾。伪劣证据又是如何成为刑事诉讼与定罪的主要鉴定证据的?法院法定职责是履行审判职能,对于耿静指控夏邑县公安局涉嫌滥用职权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裁定不予立案,是否就就意味着这必须纪委、监委或是检察机关才能履行相关职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