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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更不能堵死公民申诉路 我们是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二组280多名村民推荐的张瑞礼、廖其晾等9名村民代表,因为我们2017年5月举报富裕村村长从2003年起担任村长至今,在未经县原国土资源局批准和2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长期强行非法占用二组村民集体基本农田20多亩违法修建个人石安综合市场(洪源市场),并且转卖市场内门面地基30个,严重侵犯村民合法土地权益,个人获取非法暴利一案,请求三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是在法定期限内三台县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至2020年3月我们代表全体村民就集体所有的机动地权益被村长长期侵占而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申请。因为村民小组集体机动地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所以诉讼人不仅享有集体机动地的收益分配权,而且有权代表村民依法进行诉讼,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关键是在5·12灾后重建期间我们二组集体耕地没有被国家进行过征收一分一亩,也没有村民农转非。2017年8月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在给我们的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川府土【2015】3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台县2008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征地文件”的全部复印件(正文和附件)的目录和清单中,根本就没有富裕村二组土地的征地事项记载。并且2017年10月8日,三台县原国土资源局对富裕村村长违法占用富裕村二组农用耕地新建石安综合市场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三国土资行处【2017】20号),认定了村长非法占地的性质,并且“责令其立即退还非法占用富裕村二组修建综合市场的土地。”这个处罚决定书,再一次以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权威文件有力的证明了涉案土地政府并没有依法征收,而是仍然依法属于富裕村二组全体村民所有。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仍然坚持以川府土【2015】3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台县2008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这个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征地文件为依据,无中生有地居然对原告诉讼事项中的石安综合市场土地性质作出“土地已被国家征收,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利益范围”的认定,并以此为由分别作出(2017)川0722行初57号、(2017)川07行终110号】、(2018)川行申382号的行政裁定。因为法院不顾事实真相枉法判案,2020年3月我们向绵阳市检察院提起行政监督申请,希望其依法监督和纠正,可是其仍然不顾事实真相,无视我们提供的规范性证据,明目张胆的包庇纵容被告机关违法行为,支持法院的错误裁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且省检察院以市检察院已经作出审查决定为由也作出拒绝受理我们申诉的告知。既然实施依法行政,为什么司法机关就不能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呢?为什么法院枉法判案而检察院可以不依法监督和纠正,并且还不给我们申诉的机会?我们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法制,不想要残疾法制社会。如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无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故意包庇纵容政府机构违法行为,那么只能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