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换着躁B-PL
泰兴市公安局的相关领导们,你们欠我一个真相 尊敬的上级领导您们好; 本人在万般无奈的向您们反应以下情况;2018年1月9日1时左右,我家房子着火,我兄弟发现后立即拔打了110报警,119火警救助电话,非常感谢分界派出所民警和消防人员在接到报警后于1时30分赶至我家,于5时左右将火全部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26平方米,火灾烧毁了我家高中低档白酒七千多箱及红木家具,仓库顶层全部被烧毁,造成近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同日,本人申请了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泰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月8日出具泰公消火认字【2018】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电路故障,本人在2月8日消防大队出具认定书时就当场提出异议,认定书上不排除灯泡过热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的可能性有可能就是成为公安机关推诿扯皮不立案的借口,我家仓库内只有一盏节能灯,火灾发生在凌晨l时许,这时灯泡根本不可能亮着,且它的功率只有38瓦,怎么可能向四周散发热量并引燃周围可燃物?且事发前经过了一个星期的雨雪天气,空气湿度相当的大,气温零下五、六度,故节能灯泡过热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理应当予以排除,本人无奈于2月14日申请泰州市消防支队复核,泰州市消防支队于4月11日出具了复核认定说明,维持原复核认定的说明记录。在此时本人继续提出相同异议,到5月30日才收到维持原认定的复核认定书,在此期间本人多次跟杜泳参谋【火灾调查经办人】联系,依法据实调查认定,彻底还原着火事件真相,得到的回复就是我们的工作已经完成,相关事情你找刑警大队,而且公安局已经过了立案时间了。本人于7月6日跟泰州市消防支队火调科的韩科长通话确认,我们没有排除人为纵火,是刑大的人排除的,经多次上访投诉效能办和跟泰兴市公安局和分界派出所领导对接,分界派出所5月22日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才在网上受案【报立刑事案件】,5月29日又以兴公【分】不立字【2018】15号不予立案。泰兴市公安局在没有完全对案件发生后进行摸排和对相关被怀疑对像进行严格审查,而且泰兴市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本案有损害事实发生,财产损失这么大,分界派出所相关警员也就报案当天就对举报人做过笔录,事过了几天又做了补充笔录。而且本人多次跟泰兴市公安局和分界派出所部分领导当面反映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打击报复性放火事件,相关领导已经很明确的了解相关线索和背景因素,仍然没有任何排查和严格后续调查核实的行动下,就迳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立案是错误的,置控告人数百万的经济损失于不顾,这一做法即十分草率,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安机关相关警员这是在涉嫌纵容包庇罪犯,徇私枉法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泰兴市公安局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作出以没有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本人于2018年5月30日申请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泰兴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答复是并无不当,并没有将此火灾真相作出定论,根据泰兴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此次警情属于刑事案件受理初查的范畴,泰州市高新区法院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此信息回复予以确认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范畴,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泰兴市公安局信访回复和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答复显示,对比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相关规定2015公通字32号相关细则,相关办案警员从警情发生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案,用时4个月13天,况且还是经过多次上访投诉和在效能办监督下的。在没有立案的前提下调取相关被怀凝对象的通话记录和行车轨迹,相关警员已经存在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的嫌凝,根据原相关办案警员口头回复,我们方案已经安排好,只等上级领导发话就立即行动。更为惊奇的事情,在本人信访中,分界镇人民政府不依法推动火灾真相还原,不本着人民政府为人民,依法督促落实解决人民的合法合理的诉求,反之分界政府于2019年4月22日下午就此火灾信访召开评议会,用会前电话说明,会中干扰指导投票,根据分界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告知书显示,投票结果全部赞成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正确,到会人员全部反对本人的诉求,分界政府此次评议会是另有目的,还是充当保护伞想掩盖此次火灾真相,还是干扰司法,还是另有见不得的隐情?等等不为人知的因素在里面?根据5月5日下午李双山市长在分界政府专题接访时已经明确说明此火灾基本排除失火可能性,不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但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行动,敬请上级领导依法查处原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依法责令泰兴市公安局改正错误,将2018,1,9放火案尽快重新立案侦查,早日还原火灾真相。本人是实名投诉举报,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